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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双方继续履行一段时间后被公司终止,仲裁委认定:公司需支付赔偿金和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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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重点在于:确定双方间劳动关系的终止日期。如果能够证明刘先生在合同期满后仍与公司有正常履行一段时间劳动合同后,公司才提出的终止,那么公司的行为很可能会涉及违法解除,员工可以主张相应赔偿金;此外,因劳动合同已到期,在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但仍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员工还可以额外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案件详情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员工刘XX于2020年7月17日入职北京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20年7月17日至2022年7月16日。刘XX的工作岗位为后期剪辑,由于刘XX的工作内容以及工作形式较为灵活,双方协商约定刘XX可以在重庆居家办公。劳动合同中约定刘XX每月工资为12000元,公司将于每月15日前向其发放上一自然月工资。此外,公司还需要正常为刘XX缴纳社保。

劳动合同到期后,经双方协商决定续签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至2024年7月16日。刘XX入职后一直勤恳工作,认真完成公司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且经常按照领导及北京某公司要求进行延时加班,即使北京某公司从未支付刘XX相应加班工资,但刘XX仍是认真对待工作。

基于自己入职后和公司一直相处良好,不存在什么纠纷和矛盾,所以刘XX决定等这次合同到期后就向公司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减少续签合同这一繁琐程序。可是让刘XX意想不到的是,2024年6月15日公司人事张X以邮件形式通知刘XX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且未说明不续签的理由。之后刘XX多次联系张X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回复可以续签劳动合同,但需要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并作为劳动合同附件之一签署,由于刘XX入职起直至合同终止自己一直处于在重庆居家办公,而该制度规定必须在北京市进行打卡,因此刘XX对该制度提出了异议,并主张规章制度与是否续签劳动合同没有任何联系,此后自己仍多次要求续签劳动合同,但公司一直没有提供劳动合同。在此期间自己从未拒绝过续签劳动合同,直至2024年8月10日刘XX收到公司单方下发的通知书,要求自己离职并交接工作。

刘XX认为公司行为违法,多次找到公司协商解决,但公司却辩称公司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刘XX在续约时遵守公司制度,但刘XX明确不愿意遵守,属于刘XX自己放弃续约,和公司无关。且合同到期双方间劳动关系就已经终止了,不存在刘XX所述工作至2024年8月10日的事实。

鉴于自己没有处理过劳动案件,缺乏实践经验,且自己对于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也不够了解,综合考虑后,刘XX觉得还是把案件委托给律师代为处理比较稳妥。在一番比较后,刘XX选择了吴中律师团队进行案件委托,希望律师能够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

二、律师分析

经过对刘XX案件材料的梳理与分析研究,吴中律师团队认为,本案的重点在于:确定双方间劳动关系的终止日期。如果能够证明刘XX在合同期满后仍与公司有正常履行一段时间劳动合同后,公司才提出的终止,那么公司的行为很可能会涉及违法解除,员工可以主张相应赔偿金;此外,因劳动合同已到期,在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但仍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员工还可以额外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我方主张双方一直履行劳动合同至2024年8月10日,才被公司提出终止,公司行为属于违法解除。而公司则主张双方间劳动关系已在合同期满之日就终止,之后未再履行;且劳动合同终止原因为员工拒绝续签。

在法院庭审过程中,吴中律师团队提交了刘XX和公司签署的书面劳动合同、和人事的聊天记录截图及邮件往来截图、社保缴纳记录、以往工资发放记录、合同期满后继续工作的记录、《通知书》。以证明自己同意进行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对附加的规章制度存在异议,之后多次联系公司进行续签,但公司均未表态。在劳动合同期满继续履行一段时间后,公司才以员工拒绝续签为由终止劳动关系。

而公司面对我方的证据,改口称双方是有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履行到2024年7月20日,但未签劳动合同的时间不超过一个月,所以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且公司有续签的意愿,是刘XX拒绝续签,公司才提出的终止不应属于违法解除。

经过吴中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仲裁委认定:对于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的情况,北京某公司主张刘XX提供劳动至2024年7月20日,刘XX则主张提供劳动至2024年8月10日,但上述日期均是在劳动合同到期即2024年7月16日后,说明双方并未在劳动合同到期日终止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处于实际履行的状态,对于劳动者的实际出勤情况应由公司举证,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对刘XX主张的劳动关系终止日,仲裁委予以采信,公司应向刘XX支付合同期满至终止这段期间的二倍工资。并且刘XX主张于2024年8月10日收到通知书,通过聊天记录截图亦显示刘XX于日期当天收到通知书,据此仲裁委认定双方于2024年8月10日解除劳动关系。对于解除理由,根据通知书显示刘XX明确表示拒绝续签,但通过聊天记录显示,刘XX一直处于积极续签劳动合同的状态,且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刘XX明确表示拒绝续签合同事宜,故刘XX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仲裁委予以支支持。

在仲裁庭审过程中,不仅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还需要准备充足的证据和理论基础以及拥有丰富的庭审经验,这样才能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像这个案件中,吴中律师团队就很完美地体现了这一点,最后仲裁委也是支持了我方的观点,成功帮助我方当事人刘XX维护了合法权益。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案件当事人应在产生纠纷时第一时间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件思路要清晰、案件材料要充分、案件问题要明确,这样才能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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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律师,现任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被司法局评为优秀律师,曾担任兼职调解员,全国律协及北京律协会员。凭借扎实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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