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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多年未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员工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二审法院判决公司需补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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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公司的义务,公司欠缴的话员工可以投诉要求补缴。如果无法补缴,可以主张未缴社保造成损失。

案件详情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江XX系农业户籍,于2001年2月1日入职北京一家公司担任维修员,在职期间公司一直未与江X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直到2012年7月1日才开始为江XX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6月30日,公司向江XX发送了辞退通知,单方面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2001年2月1日至2012年7月1日期间,江XX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公司却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江XX缴纳社会保险,导致江XX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江XX因这件事与公司协商了很久,但是公司拒绝向江XX支付任何补偿。

无奈之下,江XX自行向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因2001年至2012年期间未给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而造成的损失。但是由于江XX是第一次自己参与案件审理,对于收集证据、举证质证等环节均不了解,加上自己本身劳动方面法律知识也存在欠缺,最终江XX的仲裁请求未获得仲裁委支持。基于这种情况,江XX意识到自己维权还是需要有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才行,于是找到了吴中律师团队寻求帮助,希望我们可以帮助他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合法权益。经过吴中律师团队的努力,案件在一审阶段获得了法官的支持,认定公司应支付未缴养老保险而造成的损失。公司对此不服,于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二审,江XX决定继续委托我们帮助其处理该案件。

二、律师分析

根据《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单位与个人的养老保险费,致使农民工不能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标准予以补偿。”

吴中律师团队分析后认为,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江XX自2001年2月1日入职,双方建立了实际的劳动关系,即使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不能因此而逃避自己的法定义务。江XX离职前在公司工作了二十一年,但是公司实际上仅为其缴纳了自2012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十年的养老保险。2001年2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公司没有为江XX缴纳养老保险,而江XX系农村户籍,按照法律规定,2011年6月30日之后的养老保险尚能补缴。但是,2001年2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养老保险已经无法补缴,因此公司应当就无法补缴的部分支付相应补偿。

因江XX在公司工作年限较长,证据梳理较为费时,吴中律师团队进行了认真仔细的整理,并通过与公司的沟通掌握了过去公司未给江XX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据。经过充分的庭前准备和激烈的庭审辩论,最终二审法官亦是支持了我方的主张,判令公司向江XX支付2001年2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补偿。

大家常说的“社保”实际包含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在实践中,有些企业未及时、足额地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造成劳动者缴费年限不足或者缴费基数较低,以至于无法享受自己应当享受的保险待遇。遇到这类问题时,劳动者可以选择向社保局投诉,如果投诉后公司依然不改正,劳动者也可以委托律师介入,直接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保、补足赔偿差额或者支付未足额缴纳社保的相应补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


  • 2024-12-18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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