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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夏XX、刘X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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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文赢(杭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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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女,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XX,男,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XX,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女,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XX,河南XX律师。


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夏XX、刘X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12)潢民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XX及委托代理人郑XX,被上诉人夏XX、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2012)潢民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潢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给上诉人王XX。


审  判  长   李  旭


审  判  员   罗XX


代理审判员   左立新



书  记  员  陈XX(代)


  • 2013-04-02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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