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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与被告信阳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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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张XX,河南XX律师。


被告信阳XX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


法定代表人孔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X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信阳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XX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25元,减半收取1913元,由原告王XX承担。


审  判  员    崔XX



书  记  员    陈XX


  • 2014-12-12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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