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XX,男,汉族,1941年9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XX、翟X,河南XX律师。
被告陆XX,女,汉族,1964年12月出生。
被告陆X,男,汉族,1970年1月出生。
被告陆X,男,汉族,1974年2月出生。
案由遗产继承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XX与被告陆XX、陆X、陆X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陆XX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陆XX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陆XX承担。
审 判 员 顾XX
书 记 员 何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