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男,199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搬水工 辩护人:周璐璐律师、师某律师,江苏XX 被害人:董X(船舶所有人)、徐某某(购船人) 2024年10月,被告人杨XX在宝应县安XX河边,发现被害人董X长期停泊的水泥罐装船一艘,遂产生非法占有意图。杨XX通过伪造船舶买卖合同和转账记录,冒充船舶所有权人,将该船以24.48万元价格出售给徐某某,实际收取定金1.48万元,并安排拖船将船舶从宝应县转移至兴化市XX。经鉴定,该船舶市场零售价格为23.59万元。 办案经过 宝应县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3月4日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周璐璐律师作为被告人杨XX的辩护人出庭参与诉讼。庭审中,被告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辩护人围绕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请求从宽处理。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被告人杨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缴纳四万元)。 判决理由: 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全额退赃退赔并取得各方谅解; 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第67条第1款(自首)、第72条(缓刑);《刑事诉讼法》第15条(认罪认罚从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数额认定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