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XX、孙X、赵某某、殷XX、李XX、杨X、彭XX、杨X某、孙X等十人
辩护人:周璐璐律师(李XX辩护人)、王某某律师、苏某律师、孙X律师、黄XX律师、韦某某实习律师等
法定代表人:无
2020年8月至2022年4月期间,各被告人通过"baby""sky"等网络直播平台,组建直播家族、招募主播进行色情表演,并通过QQ、微信等社交软件向观众发送淫秽视频牟利。平台收益按照平台20%、家族长10%、主播70%的比例进行分配,涉案总金额达数百万元。
办案经过
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2月8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因案件涉及个人隐私,于2023年2月3日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周璐璐律师作为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出庭参与诉讼,各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主要围绕各被告人系从犯、具有自首或坦白情节、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等从宽处罚情节发表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十名被告人均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其中六人属"情节特别严重",两人属"情节严重",两人属一般情节。各被告人均被判处缓刑,刑期从三年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同时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
判决理由:
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
部分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其余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
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
综合考虑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适用缓刑。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3条第1款、第25条第1款、第27条、第67条、第72条、第73条、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