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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辩护为从犯,销售伪劣产品(未销售)数额达900万元,法定刑为15年以上或无期徒刑,最终量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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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辩护为从犯,销售伪劣产品(未销售)数额达900万元,法定刑为15年以上或无期徒刑,最终量刑四年。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X、张XX、刘XX、张X

辩护人:周璐璐律师(张X辩护人)、李某某律师、沈XX律师、陈某某律师、王某某律师、高X律师

法定代表人:无


2021年5月至2024年1月期间,被告人朱XX在淮安市多地开设30余家便利店,从被告人张XX处购进大量假冒伪劣卷烟进行销售。被告人刘XX、张X明知朱XX销售假烟,仍协助其接驳、配送假烟及处理客户投诉。2024年1月3日,公安机关在朱XX的仓库及店铺内查获假烟3.9万余条,价值人民币927万余元。张XX向朱XX销售假烟金额达70万元以上。


办案经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0月10日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周璐璐律师作为被告人张X的辩护人出庭参与诉讼。各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主要围绕各被告人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未遂等从宽情节发表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朱XX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五十万元;


张XX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三十五万元;


刘XX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十五万元;


张X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十万元;


扣押的假烟等涉案物品予以没收销毁。


判决理由:


朱XX系主犯,刘XX、张X系从犯;


朱XX、张X具有坦白情节;


张XX、刘XX认罪认罚;


查获的伪劣产品系未遂形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销售伪劣产品罪)、第25条(共同犯罪)、第26条(主犯)、第27条(从犯)、第53条(罚金缴纳)、第64条(违法所得追缴)。


  • 2025-01
  • 最高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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