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XX
犯罪嫌疑人: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居XX(张XX母亲)
辩护人:周璐璐律师、王XX律师,江苏XX
被害人:杨某
2023年10月30日凌晨,张XX与同案人何某某、袁某某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某店铺,采用破坏门把手方式进入店内,窃取价值人民币6300余元的烟酒。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张XX及同案人退赔共计7000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办案经过
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于2024年8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为张XX落实法律援助,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并补充调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听取各方意见。2024年11月20日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听取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周璐璐律师及听证员等多方意见。
案件结果
决定结果:对张XX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六个月(2024年11月21日至2025年5月20日)。
决定理由:
张XX犯罪时系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并获得谅解等情节;
社会调查显示其悔罪态度良好,具备帮教条件;
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9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第1款(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3条第3款(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规定)
考验期内若无违反规定情形,期满后将作出不起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