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原告耿XX与被告郭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河南文赢(杭州...律师

案件详情



(2015)信浉民初字245号


原告耿XX,男,住河南省信阳市。


委托代理人张XX、翟X,河南XX律师。


被告郭X,女,住河南省信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XX与被告郭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XX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耿XX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耿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耿XX承担。


审 判 员    崔XX



书 记 员    陈XX


  • 2015-03-17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