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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和员工协商一致就单方降薪,经律师帮助员工在职仲裁要求补足工资差额获仲裁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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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单方强制降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事项,员工有权拒绝,之后收集证据主张被迫离职仲裁要经济补偿

案件详情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祁XX20223月1日入职北京一家公司担任高级技术研发总监,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月薪为每月3万元,每月月底发放上个月工资。

2024年9月1日,公司人事通知祁XX,称公司经营状况不好,目前祁XX工作内容不饱和,要求将祁XX的工资降到每月1.5万元,祁XX当即表示不同意。此后公司未提出其他方案,祁XX也依然继续工作,正常提供劳动。然而到了10月30日,祁XX只收到1万多元工资,与公司沟通后,人事告知祁XX的工资系按照1.5万元/月计算,扣除社保公积金及个人所得税后,公司已经将工资足额发放给祁XX。

自入职以来,祁XX一直勤恳工作、尽职尽责,面对公司如此不近人情的操作感到十分气愤,于是找到了吴中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并委托帮助其提起劳动仲裁,希望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二、律师分析

吴中律师团队了解完事情经过后,告知祁XX,公司单方降薪、不足额发放工资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的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公司是无权单方面变更的,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这一点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中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祁XX有权选择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直接在职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足工资差额。

祁XX称目前不想离职,但也不能忍受公司单方面降薪的行为,最终在吴中律师团队的分析和帮助下,祁XX选择了在职提起劳动仲裁。

庭审中公司提出已经于2024年9月1日与祁XX就降薪事宜协商一致且双方已经实际按照新的工资标准即1.5万元/月履行超过了一个月,祁XX也并未提出任何异议,证明祁XX已经同意执行调整后的薪资标准。吴中律师团队指出,祁XX之所以于2024年11月提起仲裁,系因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祁XX于10月底才会发放9月份的工资,在2024年10月30日收到9月份工资之前祁XX并不知晓公司已经单方面降低了其工资标准,并非公司所说的“未提出异议”,且按照法律规定,公司主张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降薪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但公司显然无法提供任何实质性的证据加以证明,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经过一番庭审辩论,最终仲裁委支持了祁XX的请求,要求公司按照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3万元/月的工资标准向祁XX补足全部工资差额。很多时候,员工面对公司单方面降薪的决定不知道如何应对,认为“胳膊拧不过大腿”,但事实并非如此,须知我国的法律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还是十分全面的,遇到类似的事情时可以及时寻找专业律师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


  • 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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