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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过程中受伤,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经律师帮助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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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件详情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2024年7月9日鞠XX在刘X的安排下,前往刘X所承包项目从事装修工作,项目所在地为北京市房山区周口XX。双方约定鞠XX的工资按天结算,每天450元。2024年7月17日,鞠XX按照正常流程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不慎从脚手架上摔落受伤,事故发生后鞠XX先后被送往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进行诊治。刘X是北京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鞠XX受伤后,北京某公司垫付了鞠XX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护工费用、吃住费用及交通费共计4万元。

鞠XX受伤后,刘X及北京某公司拒绝支付鞠XX生活费等合理要求,并拒绝进行任何沟通,鞠XX无奈下提起本次诉讼,并对此次事故导致的损害申请了司法鉴定。2025年5月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书中载明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鞠XX面部瘢痕形成评定为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10%。鞠XX误工期评定为120-150日,护理期评定为45-60日,营养期评定为45-60日。”

但公司辩称鞠XX受伤是自己原因导致,刘X及公司不应对此承担责任。且鞠XX从事该项目时间短,公司既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签订劳务合同,对于鞠XX的受伤公司已垫付费用,属于仁至义尽,鞠XX再要求公司进行赔偿等属于无理要求。

二、律师分析

经过对案件材料的梳理与分析研究,吴中律师团队认为本案的重点在于:能否证明鞠XX和公司之间存在的是劳务关系。如果双方属于劳务关系,那么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庭审过程中北京某公司自认其与鞠XX存在雇主雇员关系,结合出庭证人的陈述,以及北京某公司前期垫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事实,可以认定鞠XX北京某公司存在劳务关系,鞠XX为提供劳务一方,北京某公司为接收劳务一方。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北京某公司未切实履行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等管理义务,应当对鞠XX的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不仅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还需要准备充足的证据和理论基础以及拥有丰富的庭审经验,这样才能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像这个案件中,吴中律师团队就很完美地体现了这一点,最后一审法院也是支持了我方的观点,成功帮助我方当事人鞠XX维护了合法权益,确认了双方间存在劳务关系,也支持了我方关于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的请求。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案件当事人应在产生纠纷时第一时间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件思路要清晰、案件材料要充分、案件问题要明确,这样才能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


  • 2025-06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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