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林XX,男,汉族,xx文化,住广东省xxxxx。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5年4月1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25年5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XX,XXX律师。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X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5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4月3日,被不起诉人林XX为获取好处费,将尾号为24xx的中国银行账户提供给陈XX(另案处理)用于接收非法资金,并在陈XX陪同下前往银行取现,其账户流入XXX万元后,林XX当日在柜台取现x万元后交给陈XX,次日将0.3万元通过微信扫码转账至陈XX指定账户,剩余XXX万元为其违法所得。经核实,流入林XX账户的XXX万元均为陈XX被诈骗的资金。2025年4.月11日,林XX在河口口岸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林XX主动退赔陈XXXXX万元。证明林XX犯罪情节的证据有:抓获经过、林XX的供述、退赔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5年10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