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杨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址:xxxxx,现住址与户籍地址一致,于2020年12月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杨XX的辩护人陈俊全律师,XXX律师。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晚20时许,居住在南宁市兴宁区。
某某被不起诉人杨XX发现母亲黄xx和二嫂李xx与邻居、被害人王XX吵起来,并且两人互相推搡,随后被不起诉人杨XX(杨XX姐姐)来到现场看到弟弟杨XX与被害人推搡,杨XX拿了一根木棍敲打被害人手臂,杨XX则跑回家拿了一把菜刀回到现场将王XX头部、左前臂砍伤。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王XX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