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滨海*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于X,女,1993年3月8日生,汉族,住滨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X,江*XX律师。
代理权*:特别*权*理。
被告:许X,男,1987年05月26日生,汉族,住滨海*。
原告于X诉被告许X离婚后*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用普通**,于2021年8月17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X经*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本院依法*席*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于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由原告偿还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200000元;2、判令被告支*原告违约金5000元;3、判令被告支*原告律师*5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居*办婚礼并育有*子,双**××××年××月××日登记结婚,后***感情不和*2018年6月19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与被告在同居*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共同债务40万,双**定各自承担一半,被告每月30日前给付原告2500元*于*还债务,但是离婚后*告并未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债务均由原告偿还。综上所述,被告未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故原告特向*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许X未作答辩。
本院经*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X与被告许X于2018年6月19日在滨海*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原、被告双**离婚协议第四条中约定:“两协议人婚姻存续期间,有40万**务未归*,男方*X须*月30日前给付2500元*于X用于*还该债务,双**半承担该债务偿还责任”,在第八条中约定:“如男方*X对本协议第二、第四条款不履行超过2个月时*,女方*X有****提起诉讼,发生的诉讼费*、律师**等费*均由男方*X承担,并支*违约金5000元*于X。”嗣后,被告许X未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债务均由原告偿还,原告于X具状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告庭审陈*,原告举证的离婚协议、离婚证、律师**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自所有*,由双**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判决。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时**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约定,该协议对双**有*束*,被告许XX*按照离婚协议履行义务。2018年6月19日离婚协议签订后,被告从*支*过相***,已构成*本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由原告偿还的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200000元*违约金5000元*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对因被告不履行协议而产生的律师**被告许X承担进行了明*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5000元*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被告许X未答辩和*到庭应*,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
依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X在本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原告于X200000元*违约金5000元;
二、被告许X在本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原告于X律师*5000元.
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被告许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同时*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