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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俊全律师 在线
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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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家属委托案件之后,陈律师积极了解案件经过,收集相关证据,并与相关单位进行积极沟通,最终帮助当事人争取了少刑的结果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XX。
       被告人熊XX,绰号"xx"男,20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xx镇xx村瓦屋队xxx号,现住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兴业XXx单XXxxx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xx年x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熊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新田XXxx队xxx号。系被告人熊XX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江x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凤山XX甲xx队xx号。系被告人熊XX的母亲。

指定辩护人董XX,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XX,绰号"xx",男,2007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XXxx塘村五队xxx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xx年5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陈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广西灵山县XX。系被告人陈XX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何x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广西灵山县XXxxx号。系被告人陈XX的母亲。

指定辩护人张XX,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XX,曾用名黄XX,男,20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百色德保县城关XXxx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21年5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黄XX,男,住广西德保县城关镇莲xxx莲城XX。系被告人黄XX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苏XX,女,壮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西德保县城关镇莲城XX。系被告人黄XX的母亲。
     辩护人陈XX,XXX律师。
南宁市西乡塘区XX以xx西检未刑诉[xxx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XX、陈XX、黄XX犯抢劫罪,于xx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的被告人是未成年人,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西乡塘区XX指派检察员韦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XX及法定代理人江xx、指定辩护人董XX,被告人陈XX及法定代理人陈XX、指定辩护人张XX,被告人黄XX及法定代理人苏XX、辩护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宁市西乡塘区XX指控,20xx年x月23日晚,熊XX、黄XX、陈XX预谋偷车,后在南宁市XX发现被害人黄XX(男,20xx年x月x日出生)骑电动车经过,于是由陈XX开车,三人骑一辆电动车在南宁市XX追上黄XX,逼迫黄XX停车后,熊XX、黄XX持甩棍下车,熊x甩棍殴打了黄XX背部一下,头部一下。后由熊XX跳上黄XX的电动车,陈XX、黄XX驾驶原电动车,将黄XX带至南宁市十八中附近的巷子里,想要欺骗黄XX将车辆自愿交给三人,黄XX不同意。最后三人将黄XX放在该处,并驾驶黄XX的电动车离开。经鉴定,受害人黄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抢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xx28元。
      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社会调查报告、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证人兰xx、黄XX、江xx、苏XX、陈XX的证言、被害人黄XX的陈述、被告人熊XX、陈XX、黄XX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文书、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天网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XX、陈XX、黄XX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三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熊XX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熊XX及其法定代理人、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熊XX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熊XX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XX及其法定代理人、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陈XX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XX犯罪时刚满十四周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未实施殴打行为,作用较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XX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黄XX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XX存在如下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1、犯罪时候未满十五周岁,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认罪认罚,4、未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属于在共同犯罪中罪系责任相对较轻的主犯,5、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黄XX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另查明,被盗的车辆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依法发还被害人黄XX。

再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熊XX、黄XX的监护人与被害人的监护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熊XX、黄XX取得被害人及监护人谅解。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被告人熊XX家庭结构完整,父母共育有三个孩子,被告人是老大,家庭经济一般。父母文化程度较低,因忙于生计,父母将熊XX交由爷爷奶奶抚养照顾,三年级后熊XX从新跟随父母生活,在南宁志高就读,初中就读于南棉学校后出现逃课等行为,父母便将熊XX转学到龙翔学校。由于熊XX出现厌学心理,初二便辍学回家。熊XX性格外向,喜欢武术,有喝酒、纹身、夜不归宿、逃课等不良行为,辍学后社交圈子人员较为复杂。因其年纪尚小,法律意识淡薄、外加父母对熊XX缺乏沟通交流、疏于管教,从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审前社会调查报告认定被告人熊XX的再犯可能性为中,控辩双方对被告人熊XX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均无异议。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被告人陈XX家庭结构完整,父母共育有二个孩子,被告人是老大,家庭经济一般。陈XX小学前由爷爷奶奶照顾,小学一年级后,父母将其接到南宁生活,由于不适应,二、三年级从新回老家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四年级后又回到南宁跟随父母生活。陈XX小学有多次转学经历,小学未毕业便辍学在家。辍学后在外结交社会不良朋友,偶有夜不归宿的情况。陈XX认知发展良好,思维敏捷,叛逆心理明显,思想不成熟,易冲动,有抽烟、纹身、夜不归宿等不良行为。因陈XX年纪尚小,思想尚不成熟,外加父母为了生计,对陈XX监护不到位,其从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审前社会调查报告认定被告人陈XX的再犯可能性为中,控辩双方对被告人陈XX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均无异议。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被告人黄XX家庭结构完整,父母共育有二个孩子,被告人是老二,家庭经济困难。黄XX从小跟随父母生活,不存在留守情况。黄XX小学毕业后开始出现叛逆,成绩下滑、厌学等现象。黄XX初中后有多次转学经历,有逃课、旷课、被校方停学等经历。黄XX认知发展良好,思维敏捷,叛逆心理明显,思想不成熟,易冲动,有抽烟、纹身、旷课、逃课等不良行为,日常交往社会不良朋友为主,偶尔有夜不归宿等情况。审前社会调查报告认定被告人黄XX的再犯可能性为中,控辩双方对被告人熊XX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XX、陈XX、黄XX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亦是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熊XX、陈XX、黄XX事前有商谋,实施抢劫过程中,三人相互配合,由陈XX负责开车搭载熊XX、黄XX追赶、拦截被害人、熊XX、黄XX下车持甩棍对被害人进行威胁,熊XX用甩棍殴打被害人后跳上黄XX电动车,三人共同将被害人挟持至南宁市十八中附近的巷子里后最终将被害人电动车骑走。三人均积极完成抢劫行为,在本案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XX的指定辩护人、黄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XX、黄XX未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三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且自愿接受认罚,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熊XX、黄XX的监护人与被害人监护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一方对被告人熊XX、黄XX予以谅解,对熊XX、黄XX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熊XX、陈XX的指定辩护人及黄XX的辩护人基于上述理由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黄XX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黄XX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黄XX搭载同伙电动车、在道路上对同样驾驶电动车的被害人进行追逐、拦截,将被害人拦停后,xx、熊XX二人持甩棍威胁、熊XX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至被害人轻伤一级损伤。三人又将被害人从鲁班路挟持至南宁市十八中附近抢走被害人车辆,三人主观恶性较大。审前社会调查报告亦认定被告人黄XX的再犯可能性为中,被告人黄XX不符合缓刑的犯罪情节较轻的要件,故对对黄XX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熊XX、陈XX、黄XX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思想不够成熟,辩别是非能力较弱,家庭监管不力是其走向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希望三人能正视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从中吸取教训,并通过自己的双手创造财富,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同时希望熊XX、陈XX、黄XX的父母注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除了保证未成年子女身体健康成长外,还应该不断加强未成年子女自身修养,注重方式方法,引导未成年子女遵纪守法,尽到法定监护职责。

综上,根据被告人熊XX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熊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x月25日起至20xx年x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陈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年xx月25日起至20xx年x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黄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x月25日起至20xx年x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

纳。)
   四、扣押在案供犯罪所用的甩棍一根,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2022-12-08
  • 最高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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