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曹XX,男,199xx年6月1x日出生,公*身份号码51101xxxx0619xxxxx,汉族,初中文*,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地四川省XX江*xxx顺x镇xxx村1x组2xx号。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xx年3月x日被抓获,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南宁*公**青秀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被逮捕,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XX,XXX律师。
南宁*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xx刑诉[xxx1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XX犯介绍卖淫罪,于20xx年9月7日向*院提起公*。本院受理后,依法*用普通**组成*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陆X出庭支*公*,被告人曹XX及其辩护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南宁*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2月开始,被告人曹XX在南宁*青秀区仙葫大道等地通*发放色情小卡片介绍卖淫人员xx、刘XX从*卖淫活动。曹XX和*客谈*性交易*格后,由卖淫人员先收取嫖资,双**按约定分成。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xx年3月1日,杨XX电话联系曹XX,要其介绍卖淫人员到南宁*兴宁*昆仑大道XXxxx酒店8xxx号房*供性服务。双***价格后,曹XX微信联系郭X(微信昵称"xxx")并发送酒店地址、价格、电话,郭X按照定位来到xxx酒店为杨XX提供性服务。郭X向*XX收取750元*资,之后*给曹XX300元。
2.20xx年3月7日23时*,曹XX介绍卖淫人员刘XX(微信昵称"xx")在南宁*青秀区仙葫大道xx号xx商*酒店8xxx号房*韦xx提供性服务,刘XX使用昵称"xxxxx"的微信收取韦xx750元。
20xx年3月7日民警在南宁*青秀区仙葫大道XX将正在发放色情小卡片的曹XX抓获。曹XX因上述两起介绍卖淫的行为被南宁*公**青秀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另查*,曹XX曾*发放色情招嫖小卡片介绍卖淫被南宁*公**越*派出所处以罚款500元。
公*机关*庭举证了相**据以证明*控事实,认为被告人曹XX介绍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应*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曹XX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依法*以从*处罚。曹XX认罪认罚,依法**处理,建议判处有*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决。
被告人曹XX对公*机关*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名均无异议,同意公*机关*量刑建议。
经*理查*:20xx年2月开始,被告人曹XX在南宁*青秀区仙葫大道等地通*发放色情小卡片介绍卖淫人员郭X、刘XX从*卖淫活动。曹XX和*客谈*性交易*格后,由卖淫人员先收取嫖资,双**按约定分成。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xx年3月1日,杨XX电话联系曹XX,要其介绍卖淫人员到南宁*兴宁*昆仑大道XXxxx酒店xxxx号房*供性服务。双***价格后,曹XX微信联系郭X(微信昵称"xxx")并发送酒店地址、价格、电话,郭X按照定位来到xxx酒店为杨XX提供性服务。郭X向*XX收取750元*资,之后*给曹x300元。
2.20xx年3月7日23时*,曹XX介绍卖淫人员刘XXx(微信昵称"xx")在南宁*青秀区仙葫大道XXxx商*酒店83xx号房*韦xx提供性服务,刘XX使用昵称"林xxxx"的微信收取韦xxx750元。
曹XX于20xx年3月7日被抓获,次日因介绍卖淫被南宁*公**青秀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即自20xx年3月8日至20xx年3月23日。
另查*,公**关**XX处扣押了一部苹果手机。曹XX于20xx年2月15日因发放色情招嫖小卡片介绍卖淫被南宁*公**越*派出所处以罚款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明、抓获经*、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及交易**、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案卷材料、被告人曹XX的供述和*解、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XX介绍他人从*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绍卖淫罪。公*机关*控的罪名成*。曹XX归*后*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处罚。公*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曹XX因介绍卖淫于20xx年3月8日被南宁*公**青秀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与本案属于*一法*事实,其被行政拘留的期间予以折抵本案刑期。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民法*、最高*民检察院关**理组织、强*、引诱、容*、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XX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前被羁押46天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xx年6月5日起至20xx年11月19日止。罚金**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院缴纳,逾期不缴纳,强*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依法*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壮族自治区南宁*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