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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并和检察院进行积极沟通,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少刑的结果。

案件详情

公*机关**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XX,男,19xx年1月13日出生于**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壮族,小学文*,农*,户籍*在地广*凭祥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xx年11月10日被依法*捕。现羁押于*祥市看守所。

辩护人梁XX,XXX律师。

被告人韦XX(曾*名韦XX),男,19xx年2月17日出生于**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壮族,初中文*,农*,户籍*在地广*凭祥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xx年11月10日被依法*捕。现羁押于*祥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XX,XXX律师。

凭祥市人民检察院以凭检刑诉(20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XX、韦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xx年2月15日向*院提起公*。本院依法*用简***,实行独任*判,公*开庭审理了本案。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X出庭支*公*。被告人韦XX、韦XX及其辩护人梁XX、陈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韦XX因其家*口的一块土地与本屯的被害人黄XX存在纠纷。20xx年9月25日19时*,韦XX请了工人在家*口的这块土地上进行施*,黄XX及其儿子闻*前来阻止,与韦XX发生言语冲突,韦XX生气了便从*墙旁边*了根铁管*了黄XX小腿;被告人韦XX听到动静后,也拿了根铁管*出来,用铁管*了黄XX手肘,用拳头殴打黄XX脸部,造成*X1多处软组织挫伤,左*骨上段*处骨折。经*祥市公**法*鉴定,黄XX的身体损伤程*评定为轻伤一级。

对于*控的事实,公*机关*法*上出示了相**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韦XX、韦XX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意伤害罪。出庭支*公*的公*人提出被告人韦XX、韦XX持凶器伤害他人,可以酌情从*处罚;有*首情节,依法*以从*处罚;赔偿被害人全*经*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处罚;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任*,可以酌情从*处罚。建议本院在有*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的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韦XX对公*机关*控的犯罪事实和*名均无异议,其未向*院提交任**据。

辩护人梁XX对公*机关*控的犯罪事实和*名均无异议,但辩称:1.韦XX有*首;2.事后*积极补救,积极则偿,换得了被害人的谅解;3.被告人属于*犯;4.本案属于*里纠纷,被害人也对矛盾激化有*错;5.韦XX的身体状很差。对于*上情况,恳请法*对韦XX从*处罚,给予缓刑。

辩护人梁XX向**提交的证据:1.谅解*,证实被告韦XX、韦XX已赔偿被害人全*经*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责某1谅解。2.收条三份,证实被告人韦XX、韦XX已赔偿害人黄XX共计*民币28000元。

被告人韦XX对公*机关*控的犯罪事实和*名均无异议,其未向*院提交任**据。辩护人陈XX对公*机关*控的犯罪事实和*名均无异议,但辩称:1.韦XX是看到其父亲与他人打架时*上前殴打,主观恶性不大;2.事后*动积极赔偿;3.韦XX本人家*特殊情况,小孩刚几个月。综上,希望法*可以从*处罚,给予缓刑。

经*理查*,被告人韦XX因其家*口的一块土地与上柳*的被害人黄XX存在纠纷,该纠纷已经**进行处理。20xx年9月25日19时*,韦XX请了工人在家*口的这土地上进行施*,黄XX及其儿子闻*前来阻止,与韦XX发生言语冲突,韦XX生气了便从*墙旁边*了根铁管*了黄XX小腿;被告人韦XX听到动静后,也拿了根铁管*出来,用铁管*了黄XX手肘,用拳头殴打黄XX脸部,造成*X1多处软组织挫伤,左*骨上段*处骨折。经*祥市公**法*鉴定,黄XX的身体损伤程*评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两被告人经***关*唤后*案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首。两被告人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经*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祥市公**接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接警处理经*、户籍*明、凭祥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疾病证明*、住院记录、DR/CT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辨认照片、指认照片、谅解*、收条、广*壮族自治区高*人民法*民事裁定书、违法*罪记录证明、被害人黄XX的陈*、被告人韦XX的供述和*解、被告人韦XX的供述和*解、凭祥市公**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学人体损伤程*鉴定书》、讯问同步*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XX、韦XX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意伤害罪。公*机关*控被告人韦XX、韦XX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被告人韦XX、韦XX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作用相*,均起主要作用,都*主犯,均应*其所参与的全*犯罪处罚。被告人韦XX、韦XX犯罪以后**首情节,依法*从*处罚;被告人韦XX、韦XX持凶器伤害他人,可以酌情从*处罚;赔偿被害人全*经*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处罚。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任*,可以酌情从*处罚;两被告人有*罪表现,对其两人宣*缓刑不会对所在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两被告人宣*缓刑。对公*人认为两被告人有*首情节,依法*以从*处罚;赔偿被告人全*经*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处罚,建议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扣押在案的涉案铁管*根予以没收。

根据被告人韦XX、韦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程*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韦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决确定之日起计*。)
    二、被告人韦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决确定之日起计*。)
     三、对扣押在案的铁管*根予以没收,由公**关*法*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直接向**壮族自治区崇左*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 2019-02-01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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