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日工资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仅支付部分医疗费后便置之不理。
刘X系澄城县XX人,与附近成立的XX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日工资120元,每月20号发工资,每日上班时间为08:00-20:00,每月休息四天,不固定时间休息。2023年6月,刘X在晚间8时加班过程总,被机器轧断手掌,随即被送往医院诊治并安排住院。XX公司支付部分医疗费后,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便不再理会此事。后刘X办理委托后,在固定相关证据后,立刻提起了劳动仲裁。经澄城县劳动仲裁委、澄城县人民法院、渭南市中院的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刘X申请工伤鉴定,构成十级。随即又向澄城县劳动仲裁委提出了工伤待遇赔偿,经澄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定,XX公司应向刘X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内的各项赔偿共计134784.19元。XX公司不服,向澄城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后又撤回起诉。该案于2025年4月执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