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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做三期评定的司法鉴定,不影响三期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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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证据,明确诉讼思路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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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4日,原告贺X骑自行车正常行驶在非机动车道,被告赵X驾驶电动自行车从对面驶来,撞倒贺X。当日二人前往西安市长安区医院就诊,小腿挫伤、腓骨骨折。赵X仅支付诊疗费后便仓皇离去,后续无法联系。后交警大队认定赵X全责。贺X办理委托后,我方立刻通过其所在单位开具了误工证明,并根据其伤情,比对公安部出台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三期“评定规范),向事发所在地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赵X的侵权行为导致贺X受损,其应承担对应的侵权责任。虽贺X未向鉴定机构申请三期鉴定,但公安部出台的规章亦可作为受伤后索赔的参照依据,故支持了贺X关于三期的损害赔偿,仅在部分天数上做出了调整。该判决已生效。

  • 2025-08
  • 西安市长安区(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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