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X与张X原系情侣关系,2022年,二人全款购买位于铜川市某小区房屋两套,其中荆X出资18万元,张X出资32万元,房屋契税、物业费等,均有张X负责。期间,张X、荆X二人互相对方账户转过账目。2023年,二人交恶。2024年张X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荆X返还合伙期间的款项432000元。荆X办理委托后,我方即从双方的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中,搜寻可能存在的问题。经研判,双方不存在所谓的合伙关系。合伙关系的成立,需满足“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特征,而本案只满足其中一项,不能说明双方建立合伙关系,且双方又没有书面或口头的合伙协议,没有建立合伙的合意。2025年7月,一审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决张X败诉,张X不服,上诉后亦被驳回,本案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