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X,女,57岁(诉讼时),2006年在西安某大学参加工作,工作内容为教师清洁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学校未缴纳社保,未安排年休假,仅口头约定劳动报酬。2023年8月,学校整体搬迁,随即遭到学校的无故解除。故办理委托。办理委托后,如何固定双方自2006年便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成为了首要任务。在基本解决后,结合双方的对话录音等,我方认为系用人单位的违法解除,并非学校以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的解除。2024年1月,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本案,后经裁决,确认双方自2007年存在劳动关系至2023年,但仲裁委认为,解除的原因,学校与劳动者都没有证据证明系合法/违法解除,故认为系学校提出下的协商一致解除。应学校向杜X支付经济补偿、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共计3万余元。杜X不服,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在杜X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同时,向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仲裁,同日陕西省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学校应赔偿劳动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按月支付,共计60余万元。自此两案同时在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庭上在代理律师对养老保险待遇与经济补偿、未休年休假工资不能同时主张提出质疑并多次要求拿出相关法律条文的情况下,经判一审判决,包括经济补偿、未休年休假在内的各项损失被驳回。理由是: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6年,系杜X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而另案中,判决学校承担自杜X57周岁起至76周岁(没看错,是76岁,不是75岁)的养老保险待遇,按月支付,标准为:2160×60%×12×16。该案解除理由又变成了双方协商一致。杜X、学校对养老保险待遇一案不服,杜X对经济补偿等涉及劳动者权利案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后经调解,学校共向劳动者支付24万元。该案2025年4月已支付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