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被告): 徐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步青律师
被告(原告): 江苏某某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奚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
徐XX经被告法定代表人招聘,于2023年2月10日入职被告公司担任技术厂长,双方约定月工资12000元,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3月29日,徐XX在出差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致右眼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未为其申报工伤。徐XX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一次性处理工伤保险待遇。与此同时,被告亦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法院将两案并案审理。
办案经过:
案件受理后,陈步青律师迅速介入,对案情进行了全面梳理。起初,徐XX的诉讼请求主要集中在确认劳动关系和双倍工资差额上,但陈步青律师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核心在于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因工受伤的当事人权益。他分析认为,若仅就劳动关系和双倍工资进行诉讼,即使胜诉,当事人仍需另行启动工伤认定及赔偿程序,耗时漫长且结果不确定。为了一揽子解决纠纷,避免当事人陷入冗长的诉累,陈步青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果断向法庭申请变更并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一次性处理工伤保险纠纷,并主张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双倍工资差额在内的共计22万元赔偿。
面对被告方否认劳动关系、意图规避工伤责任的强硬立场,陈步青律师一方面积极收集并整理了包括入职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工作沟通记录、事故证明、医疗记录等在内的全套证据,构建了完整、严密的证据链;另一方面,他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阐明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一次性解决不仅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更有利于实现实质正义。在庭审中,陈步青律师据理力争,清晰阐述了当事人在工作中受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依据,并就赔偿项目及金额的计算标准进行了详细说明。经过多轮沟通与博弈,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均表达了调解意愿。
案件结果:
本案经江苏省丰县XX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江苏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徐X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双倍工资差额等各项费用,共计200000元,并约定了分期支付期限。协议同时约定,若被告任何一期未能按时足额履行,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半负担。本案的成功调解,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以及《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各项保险待遇的规定,高效、彻底地解决了双方的劳动争议,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