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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步青律师代理庄X工伤保险待遇案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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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步青律师 在线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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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陈步青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作用体现在: 1. 精准策略调整:在劳动关系认定存在重大障碍时,迅速转换思路,依据相关法规主张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工伤保险责任,确保当事人核心权益不因劳动关系瑕疵而落空。 2. 证据组织与庭审突破:针对工资标准争议,指导当事人收集班组平均日工资等关键证据,成功说服仲裁委按三百余元/天核定月工资,大幅提高了各项工伤待遇的核算基数。 3. 专业核算与权益最大化:细致梳理医疗费票据,剔除医保报销部分以符合法律规定;合理主张停工留薪期待遇,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11.3万余元的赔偿,实现了客户利益最大化。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庄X于2024年10月13日经张XX介绍,进入某公司承建的某产业园项目从事木工工作。同年10月18日,庄X在拆除模具时不慎坠落受伤,经某医院诊断为左第4-7肋骨骨折,医疗费个人实际支付三百六十余元。2025年5月19日,某局认定庄X所受伤害为工伤。同年11月17日,某鉴定委鉴定庄X为拾级伤残。因某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未支付工伤待遇,庄X于2025年12月21日向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庄X甲发送短信解除劳动关系,并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某公司支付工伤待遇14.1万余元及经济补偿金1.3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是否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二是在无劳动关系情形下,工伤保险待遇的核算标准及各项具体待遇的认定。某公司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与举证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裁判结果】

某仲裁委审理认为,庄X由班组长招募并按施工面积计酬,不受某公司直接管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支持解除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但某公司将业务交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班组施工,依法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仲裁委结合班组平均日工资,酌定庄X日工资为三百余元,月工资为七千六百余元。对于交通费,因无票据佐证未予支持;停工留薪期结合伤情及后续务工事实酌定为2个月。最终裁决某公司支付庄X医疗费三百六十余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3万余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万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万余元,合计11.3万余元;驳回庄X的其他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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