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秦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住址: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系外来务工人员,此前入职被申请人某公司从事建筑施工相关工作。在工作期间,秦X不慎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受伤。事后,秦X经相关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并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秦X依法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然而,在落实工伤待遇的过程中,秦X与某公司就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具体数额和支付时间产生了分歧。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秦X遂委托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陈步青律师等人作为代理人,向太仓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号:(2026)某劳人仲案字第1295号)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万元,以及2025年3月31日至同年7月31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5.2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工伤待遇各项费用的具体核算标准及支付方式的确认。一方面,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秦X主张依据相关工伤保险条例及本人伤残等级,某公司应支付1.5万元;另一方面,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秦X主张在2025年3月31日至7月31日停工留薪期间,某公司应按照其原工资福利待遇按月支付,合计5.2万余元。某公司对秦X构成工伤的事实予以认可,但提出公司目前资金周转存在一定困难,希望能在总金额上予以适当折让,并延长支付期限,以达成一次性了结的调解方案。陈步青律师在充分了解秦X的实际诉求与某公司的履行能力后,从降低维权时间成本、确保款项能够实际执行到位的角度出发,与秦X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与利弊分析。
【裁判结果】
经太仓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某公司对秦X的各项请求事项作一次性处理,支付金额合计为1.7万元。该笔款项由某公司于2026年9月30日前转入秦X指定的银行账户(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 XXX)。同时,协议明确约定了违约条款:如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秦X有权以全部未付金额及违约金5000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