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 单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步青律师
被告: 江苏某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某某
原告单某某于2024年7月2日在被告公司工作时受伤,2024年9月26日被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4年11月19日被盐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十级。因被告未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7526.42元。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陈步青律师第一时间对案件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本案的关键在于,虽然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已经明确,但被告公司对赔偿金额存在异议,迟迟未予足额支付,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及时兑现。陈步青律师深知,对于因工受伤的劳动者而言,时间就是最大的成本,尽快拿到赔偿款才是当务之急。
为此,陈步青律师制定了“以诉促调、快速结案”的诉讼策略。他仔细核算了各项赔偿项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逐项计算出原告应得的各项费用,并准备了完整的证据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他主动与承办法官沟通,表达当事人愿意在合理范围内接受调解的意愿,同时积极与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接触,阐明法律规定和诉讼风险。
陈步青律师向被告方明确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职工的保险待遇,案件一旦进入判决程序,不仅会增加被告的诉讼成本,还可能对企业声誉造成不利影响。在多次沟通的基础上,他准确把握住了双方的心理预期,提出了分期支付的和解方案,既照顾到被告的资金周转需求,又确保了原告能够及时拿到赔偿款。最终,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调解工作室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案件结果:
本案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江苏某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单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合计17000元,分三期支付:2025年6月、7月底前各支付6000元,2025年8月底前支付5000元。协议同时约定,如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本案的成功调解,是基于《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各项保险待遇的规定,高效、彻底地解决了双方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