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 何XX
委托代理人:陈步青律师
被申请人: 南京XX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
申请人何XX在被申请人公司工作期间因工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因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人提起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工伤待遇。双方就赔偿事宜存在争议,申请人委托陈步青律师代理本案。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陈步青律师面对的是一起典型的工伤待遇争议案件,但其中有一个特殊问题需要妥善处理:被申请人为劳动者购买了意外险,这涉及到商业保险理赔与工伤保险待遇之间的衔接问题。如何既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又不因保险理赔程序而延误权益实现,成为本案的关键。
陈步青律师深知,对于受伤的劳动者而言,尽快拿到赔偿款是当务之急。他仔细研究了案件材料,全面梳理了申请人应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同时,他对意外险的理赔流程和可能金额进行了评估,发现保险理赔款存在不确定性,既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当事人应得的赔偿金额。
在制定调解策略时,陈步青律师创造性地设计了一个“保险理赔+差额补足”的双重保障方案:首先确定一个基础赔偿金额36000元,然后要求被申请人配合办理意外险理赔手续,理赔款直接打入申请人账户;如果理赔款超过36000元,超出部分归申请人所有;如果理赔款不足36000元,由被申请人补足差额。这一方案巧妙地化解了保险理赔金额不确定的风险,确保申请人无论理赔结果如何,都能获得至少36000元的赔偿。
在仲裁庭上,陈步青律师向被申请人充分阐述了这一方案的合理性:对于被申请人而言,通过保险理赔可以部分冲抵赔偿支出;对于申请人而言,既能及时获得赔偿,又能保留获得超额理赔款的可能性。经过多轮沟通,这一创新方案得到了仲裁员和被申请人的认可。
案件结果:
本案经高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3月24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0日前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共计36000元。申请人配合被申请人办理意外险理赔手续,理赔款支付到申请人账户,用于抵销被申请人支付的36000元;理赔款超出36000元的部分归申请人所有,低于36000元的由被申请人补足;
三、申请人配合被申请人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报销手续,报销款归申请人所有;
四、被申请人垫付的医药费,报销后支付给被申请人;
五、上述义务履行完毕后,双方再无争议。
本案的成功调解,是基于《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各项保险待遇的规定,以及灵活运用商业保险与工伤赔偿的衔接机制,高效、彻底地解决了双方的劳动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