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关键争议:涉案95万元贷款是否涉嫌银行负责人刑事犯罪。
我方答辩主张
刑事抗辩:主张涉案贷款系银行原负责人蒋某(已立案侦查)冒用委托人名义操作,实质为挪用资金;
程序异议:要求法院依“先刑后民”原则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
否认债务:委托人未实际收到贷款,借款合同无效。
案件结果
法院裁定支持我方主张:
驳回起诉:因案件涉嫌经济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裁定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费用承担:案件受理费6650元退回原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自负;
移送侦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代理律师总结
本案通过刑事程序阻断民事追责:
证据突破:提交公安机关立案材料,证明银行原负责人涉嫌诈骗,成功激活“刑民交叉”审查规则;
程序制胜:援引《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规定》第十一条,迫使法院中止民事审理;
风险隔离:彻底免除委托人95万元本金及利息、罚息等债务,避免连带担保责任扩散。
核心价值:在银行强势追债背景下,以刑事立案反制民事程序,扭转被动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