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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张燕梅律师精准运用《民法典》第1079条,通过组织出院记录、残疾证明、报警记录等证据链,有效反驳原告关于“感情破裂”的主张。同时,充分展现被告为家庭作出的牺牲与受害事实,强调婚姻的修复可能。最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最大限度维护了被告的居住权与经济利益,为当事人争取了宝贵的缓冲与修复空间。

案件详情

判决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年6月

代理方:被告

一、案件详情

曹某与周某于2020年7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此前通过网络相识仅一个多月。婚后初期,双方共同居住于无锡市惠山区某小区。周某为家庭付出较多,甚至出售了自己婚前的房屋,并将售房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日常生活中,周某对曹某的饮食起居关怀备至,虽偶有争吵,但周某性情温和,多选择退让。

2025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曹某对周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周某身体严重受伤,被紧急送医后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周某在重症监护室住院治疗半个月,最终遗留脑部损伤及嗅觉功能永久性丧失,经鉴定构成残疾。此后,周某时常无故头晕,无法独立出门,生活受到极大影响。即便如此,周某仍选择原谅曹某,并希望维持婚姻关系。

曹某于2026年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双方感情破裂,理由包括:2021年春节期间因曹某女儿回家居住引发矛盾,周某经常酗酒并与曹某争吵,导致曹某患上重度抑郁症。曹某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并处理双方共同债务60万元。

周某在收到起诉状后感到羞愧与愤懑,在等待开庭期间主动联系曹某,希望其回归家庭,但曹某坚持离婚。周某认为,双方并无本质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周某自身因家暴致残,已退休,仅依靠微薄退休金生活,名下无住房;而曹某已开始新工作,收入稳定。周某不同意离婚,同时认可双方共同负有60万元抵押贷款债务,但请求法院在财产处理上考虑其实际困难。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于2023年6月9日共同贷款60万元,用于生活开支及股票投资。曹某主张感情破裂的主要证据为其抑郁症报告单、微信聊天记录等;周某则提供了出院记录、残疾证明、报警记录等反驳家暴及感情破裂的主张。法院认定,双方因日常琐事产生矛盾,但尚未达到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

二、我方诉讼请求

作为被告周某的代理律师,我所张燕梅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以下主要诉讼请求及答辩意见:

1. 请求判决不准离婚: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周某对家庭和曹某付出巨大,甚至因家暴致残后仍选择原谅与挽留。曹某所主张的抑郁症并非因双方感情矛盾所致,而是其自身健康问题;周某饮酒行为系因曹某劝说及家暴后情绪低落所致,并非酗酒恶习。双方虽有争吵,但多系日常琐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2. 请求妥善处理夫妻共同债务:认可60万元共同贷款的真实性,但该债务系以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抵押所贷,周某作为共同居住人被银行列为共同贷款人。因周某身体残疾、无住房、收入微薄,恳请法院在分割债务时充分考虑其实际承受能力。

3. 请求驳回原告关于离婚及债务处理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案件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与周某能够组成家庭较为不易,应当共同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夫妻双方应当互相扶持、相互理解。双方因日常生活中的琐事产生纠纷,应当通过更多沟通积极处理问题,消除隔阂,增进感情。综合考察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矛盾原因、夫妻关系现状等因素,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曹某要求离婚及处理共同债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曹某与周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四、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再婚家庭因日常琐事及突发家暴事件引发的离婚诉讼。作为被告周某的代理律师,我们准确把握了《民法典》第1079条关于“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原告曹某虽提交了抑郁症就诊记录,但未能证明该病情系由夫妻矛盾直接导致;其主张的“周某酗酒”亦无充分证据,且周某的饮酒行为是在遭受家暴后出现情绪障碍、经曹某本人劝说饮酒入睡的背景下发生。

我们重点向法庭呈现了以下关键事实:周某为家庭作出的实质性牺牲(出售婚前房屋)、遭受家暴致残的严重后果、以及事后积极挽回婚姻的态度。同时,我们指出原告在周某致残后不久即起诉离婚,且拒绝任何调解或和解尝试,但该行为本身并不等同于“感情破裂”,而是需要结合婚姻历史进行整体评价。

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核心观点:双方矛盾尚未达到不可调和的程度,周某仍强烈希望维持婚姻,且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遗弃、恶习屡教不改或分居满两年等法定离婚情形。本案充分说明,在离婚诉讼中,被告一方积极举证证明家庭付出、受害事实及感情存续可能,对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具有决定性作用。

五、律师价值

我所张燕梅律师精准运用《民法典》第1079条,通过组织出院记录、残疾证明、报警记录等证据链,有效反驳原告关于“感情破裂”的主张。同时,充分展现被告为家庭作出的牺牲与受害事实,强调婚姻的修复可能。最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最大限度维护了被告的居住权与经济利益,为当事人争取了宝贵的缓冲与修复空间。


  • 2026-06-01
  • 被告
  • 驳回原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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