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合同纠纷(代还款协议违约)
关键事实:
2018年10月,原告与福X文化公司签订《代还款协议》,约定原告出借16万元购车款,由公司负责偿还贷款。
公司仅归还11616元后违约,剩余148384元未付。
福X文化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签约时股东为殷某(后变更为田某)。
我方诉讼请求
判令四被告连带返还本金148384元;
支付逾期违约金(按LPR自2018年10月31日起算);
承担诉讼费用。
案件结果
法院全面支持原告主张:
本金及利息:福X文化公司十日内返还原告148384元,并支付LPR利息(自2018年10月31日起算);
股东连带责任:原股东殷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费用承担:诉讼费、公告费4200元由福X文化公司及殷某共同负担。
代理律师总结
本案核心在于穿透公司责任与锁定协议效力:
合同效力:通过《代还款协议》、收据、转账记录(注:99500元转沈某、50000元转田某)形成完整证据链,确证公司违约;
股东责任:依据《公司法》第63条,成功追究原独资股东殷某连带责任(其未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
精准排除:驳斥田某、丁某责任主张(田某不参与经营;丁某非法律认定实际控制人)。
关键突破:在被告缺席、股东变更的复杂情况下,以“协议效力+独资企业责任”双轨策略锁定清偿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