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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精准抓住物权登记优先、出资性质争议、声明真实意思、借名买房不成立四大核心要点,有力反驳“借名买房”与“放弃产权”主张,协助当事人保住唯一住房,成功维护登记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郭X一与被继承人陈X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两女:长女郭X二、次女郭X三。陈X于20245月去世,未留遗嘱。

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东方太阳城,登记在长女郭X二名下,登记为单独所有。郭X一主张:该房屋系其与陈X借郭X二之名购买,全部购房款由陈X实际支付,郭X二未出资;且郭X二曾于2014年签署书面声明,确认房款由母亲支付,自愿无条件放弃房屋所有权,归母亲所有支配。郭X一据此认为,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陈X去世后应作为遗产,由郭X一、郭X二、郭X三依法定继承分割。

被告郭X二辩称:案涉房屋由本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办理银行贷款并长期还贷,实际居住使用至今,不存在借名买房。2014年签署声明,是因母亲反对婚姻、扣押户口本,为保障婚前财产、办理孩子户口而签署,并非真实放弃产权,属于虚假意思表示,应认定无效,现明确撤回。郭X二提出,该房屋是其与未成年女儿的唯一住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郭X三当庭认可郭X一的主张,确认房屋由母亲陈X出资,同意按遗产继承分割。

本案核心争议:案涉房屋是否构成借名买房;声明是否合法有效;能否推翻不动产登记;房屋是否属于遗产。

三、办案经过(约1200字)

郭X一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案涉房屋由郭X一、郭X二、郭X三依法继承。原告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放弃房屋声明、微信及短信聊天记录、郭X二自书材料等证据,主张登记仅为挂名,实际权利人是郭X一与陈X,声明合法有效,应按遗产分割。

郭X二委托律师应诉,围绕物权登记、出资还贷、占有使用、声明效力、借名合意五大要点抗辩:

1.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房屋从签约、付款、贷款、还贷到登记、居住,均由郭X二完成,是其个人财产。

2. 2010年购房时北京无限购,不存在借名必要性,双方无书面借名协议,无借名合意。

3. 声明签署于结婚前一日,背景是母亲扣押户口本,目的是保护婚前财产、防范配偶分割,并非真的把房子给母亲,属于虚假意思表示,依法无效。

4. 郭X一主张陈X全额出资,但未提供银行流水、转账凭证等直接证据;所谓沈阳房产抵押款,亦登记在郭X二名下,应认定为父母对郭X二的赠与。

5. 郭X二长期实际居住、缴纳物业费、供暖费,是真实权利人。

律师向法庭提交商品房预售合同、首付款凭证、贷款合同、还款流水、产权证、物业费及供暖费票据、居住证明、结婚证、出生证明等完整证据链,还原房屋购买及使用全过程。

郭X三支持郭X一,但未提供充分客观出资证据。法院依申请调取郭X二银行流水,未发现陈X与郭X二之间存在持续、明确的购房款转账往来。庭审中,原告强调声明的证明力,被告强调登记公信力与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庭对出资、登记、占有、声明背景等关键事实逐一核查。

四、案件结果(约700字)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不足应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认定:

1. 房屋登记在郭X二名下,由其签订合同、付款、贷款、还贷、缴费并长期居住。

2. 郭X一主张借名买房,但无书面借名协议,无充分证据证明出资与借名合意,法院不予采信。

3. 郭X二签署的声明,结合结婚时间、生育情况、家庭矛盾背景,不足以认定其真实放弃房屋所有权,且不动产未变更登记,现郭X二明确撤回声明。

4. 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仅凭声明不足以推翻登记。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郭X一的全部诉讼请求,案涉房屋归登记权利人郭X二所有。


  • 2026-02-01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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