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X于2018年5月入职北京某建筑公司,担任预算主管。2022年7月起,公司长期未足额支付工资、绩效,持续17个月。张X因公司欠薪无法继续履职,于2023年11月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绩效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
公司辩称:根据制度,离职员工不发放当季、当年绩效;公司已发基本工资,不属于恶意欠薪,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仅支持部分工资差额,未支持绩效与补偿金。张X不服,诉至法院。
三、办案经过
原告委托律师代理,围绕欠薪事实、被迫解除、绩效应发、补偿合法展开:
1. 举证公司长期未足额发放工资、绩效,提交工资流水、绩效记录、微信沟通记录。
2. 主张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被迫解除,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3. 针对“离职不发绩效”的制度条款,律师提出:绩效是劳动报酬组成部分,员工已实际提供劳动,公司不得无故克扣;因公司过错导致离职,不能免除支付义务。
4. 核算2023年10月、11月绩效及2023年度在职期间绩效,请求依法支持。
公司以薪酬制度、绩效制度抗辩,主张离职即不发绩效,拒绝支付经济补偿。
律师庭审中重点论述: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已提供劳动对应的绩效工资,不得以内部规定拒发。
四、判决结果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1. 公司支付张X2023年10月、11月绩效工资5600元;
2. 公司支付张X2023年度绩效工资21342.80元;
3. 公司支付张X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7400元;
4.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公司存在长期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员工被迫解除合法;绩效属于劳动报酬,已提供劳动应予支付;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