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约650字)
原告王X于2011年起在某别墅内从事开车、采购、维修、接待等事务,由亲属按月转账发放报酬,公司为其缴纳社保至2024年4月。2025年3月,因雇主亲属去世,对方告知其无需再来工作。王X以与北京某艺术发展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加班费、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开具离职证明等多项诉求,合计约200余万元。
仲裁委驳回其全部请求。王X不服,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原告主张:其受公司管理,从事公司及高管家庭事务,社保由公司缴纳,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被告公司辩称:王X系公司法定代表人亲属雇佣的私人管家,主要照顾亲属日常生活,工作地点在私人住宅,报酬由个人发放,不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与公司仅为社保代缴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焦点为: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三要素;社保代缴能否直接认定劳动关系;工作内容是否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
二、办案经过(约900字)
原告王X提交社保缴纳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工资流水、录音、微信群截图、企x查信息等证据,主张自2011年11月10日至2025年3月19日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工作内容由公司管理人员安排,报酬稳定发放,公司缴纳社保多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原告认为,2025年3月19日被无故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长期无休,应支付加班费及未休年假工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并要求开具离职证明。
被告公司委托律师应诉,围绕劳动关系不成立构建完整抗辩:
1. 主体与管理:王X不受公司考勤、奖惩、岗位制度约束,公司不对其进行劳动管理,工作安排均出于私人生活需要。
2. 报酬与支付:报酬由个人转账支付,并非公司财务发放,不属于公司工资支付体系。
3. 业务关联性:公司主营艺术品创作与销售,王X从事的私人管家、开车、采购、维修等并非公司业务组成部分。
4. 社保性质:社保系基于亲属关系代缴,依据相关指导意见,仅社保缴纳不能单独认定劳动关系。
5. 解除主体:通知其不用再来工作的是私人亲属,并非公司,与公司无关。
6. 时效抗辩:未签合同二倍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等已过仲裁时效,即便认定劳动关系亦不应支持。
律师提交工商信息、经营范围、社保代缴说明、工作性质说明等证据,强调双方为私人劳务关系,与公司无关。
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劳动关系三要素:主体资格、劳动管理与报酬、业务组成。原告以社保、微信群、工作安排为依据;被告以工作地点、报酬支付主体、工作内容、规章制度适用等进行反驳。
三、案件结果(约350字)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认定劳动关系需同时具备三要素:用人单位主体适格、劳动者受单位管理并领取报酬、劳动属于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X受公司劳动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有偿劳动,其提供的私人管家服务亦非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社保代缴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王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