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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律师精准界定个人劳务关系与过错责任规则,有力论证雇主安全保障义务,有效驳斥“死者全责”抗辩,在死者存在主要过错的情况下,仍为家属争取到60万元法定赔偿,最大限度维护受害方合法权益,为同类劳务受害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案件详情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

审理法院信息

审理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方为死者母亲、配偶及两名子女,共同委托律师代理诉讼;被告为接受劳务一方,亦委托律师参与诉讼。死者受被告雇佣,为其住宅维修油烟机管道,施工过程中从高处坠落身亡。原告方诉请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被告辩称自身无过错,已尽安全提示义务,死者存在擅自作业、未带合适工具、隐瞒病史、无证高空作业等过错,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办案经过

法院受理本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法庭查明双方存在劳务关系,死者在维修作业时坠亡,公安机关认定不属于刑事案件。死者长期从事装修工作,无高空作业资质,事发时被告外出更换配件不在现场,施工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被告申请亲属出庭作证,原告对证言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法院结合庭审笔录、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现场勘验记录等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明确双方过错程度。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共计60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双方成立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损,应根据各自过错分担责任。被告作为接受劳务方,未提供安全施工条件、未现场保障安全,存在过错;死者长期从事装修工作,无证进行高空作业,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自身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结合案件事实与双方过错程度,依法确定赔偿数额,对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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