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2日,在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张X驾驶二轮摩托车与步行的原告丁X相撞,致丁X右股骨下端粉碎性骨折等多处损伤。交管部门认定张X与丁X及另外两名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丁X先后住院27天,自行垫付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因赔偿协商未果,丁X委托律师起诉司机及保险公司,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近20万元。
二、办案经过
原告委托律师代理本案,律师全面梳理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银行流水、护理票据、交通费凭证,并申请法院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庭审中,律师主张先由交强险全额赔付,不足部分按50%责任比例由商业三者险赔付;保险公司辩称系多方同等责任,仅同意按25%赔付,且不认可部分费用。律师据理力争,逐项核定损失,明确责任划分与赔付顺序。
三、审判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
1.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共计91681.14元;
2. 被告张X承担鉴定费1050元、案件受理费2013元;
3.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