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约600字)
原告李X一因资金周转向被告李X二借款,先后两次共计借款80000元(60000元+2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0%,属于典型高额利息。借款由第三方账户转入,李X一按照李X二要求,通过现金、微信转账、指定第三方收款等方式持续还款。
在短短数月内,李X一对6万元借款累计还款98000元,对2万元借款累计还款33000元,两笔合计还款远超本金及法定利息上限。李X一认为,双方约定利率远超法定保护上限,已构成高利贷,超额支付的部分不应受法律保护,应当予以返还。双方协商无果后,李X一委托律师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超额支付的款项,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李X二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
本案核心争议:双方约定月息20%是否合法有效;借款人已支付的超额高息是否应予返还。
二、办案经过(约700字)
原告李X一委托律师代理本案后,全面梳理证据,精准锁定**“超额还款+利率超标”**核心思路:
1. 固定借款事实:整理银行转账记录,证明两笔借款共计80000元实际到账。
2. 完整还原还款明细:逐笔统计现金取款、微信转账、向指定第三方转账记录,证明总还款金额远超法定应付本息。
3. 固定利率约定证据: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双方约定月利率20%,以及出借人指定第三方收款的事实。
4. 依法核算合法本息: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LPR四倍上限,重新计算两笔借款从借款日至最后还款日的合法利息,扣减后得出超额还款金额。
5. 提起诉讼并申请缺席审理:因被告拒不应诉,律师申请法院依法缺席审理,请求法院判令返还超额支付部分。
庭审中,律师重点阐述:民间借贷利率受法律上限保护,超出部分无效;借款人自愿支付超上限利息的,仍有权请求返还超出法定部分的款项。被告未到庭,未提出任何抗辩。
三、审判结果(约300字)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
1. 原告李X一与被告李X二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2. 双方约定**月利率20%**明显超过法定上限,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3. 原告提交的转账、聊天、取款记录完整,法院采信还款事实与超额支付主张;
4.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权利,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最终判决:
1. 被告李X二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李X一超额支付款项49035.73元;
2.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538元;
3.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