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存江律师为被告人成功辩护,获法院采纳自首等从轻情节
案情简介:
被告人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其于2021年10月底至11月初,为获取非法利益,向他人提供多张银行卡及手机,用于电信网络犯罪资金转账,涉及多起诈骗案件,资金流水达225万余元,非法获利1768元。
辩护情况:
被告人某某的辩护人徐存江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被告人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建议从轻处罚。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某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对辩护人提出的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意见予以采纳,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自2021年11月5日起至2023年2月4日止。
徐存江律师办案成果总结:
在本案中,徐存江律师准确把握被告人具有“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这一情节,成功为其争取到“自首”认定,并结合被告人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促使法院依法从轻处罚,有效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与责任担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