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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分割纠纷案

一、基本信息

1. 审理法院: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 案由:共有物分割纠纷

3. 裁判日期20251021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刘XX(死者母亲,1963年生,无固定收入及养老金)

2. 被告:李XX(死者配偶)、于XX(死者未成年女儿,李XX为法定代理人)

3. 第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XX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涉案事故承保保险公司)

三、案件事实

1. 事故经过2024511日,受害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受害人无事故责任。

2. 前期赔偿判决:事故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受害人近亲属(原告、二被告)获赔经济损失共计133万余元,其中包含未成年被扶养人生活费16万余元;判决确定两家保险公司分别赔付492438.11元、10000元,侵权人另行赔付。

3. 款项履行情况:侵权人与原告、二被告达成和解,支付25万元且三方已自行分割完毕;两家保险公司均将全部赔偿款转入被告于XX银行账户。

4. 争议产生:保险公司赔付的502438.11元全部由二被告持有,原告主张分割该款项,二被告拒绝支付,双方协商未果引发诉讼。

5. 其他事实:被告李XX已实际支付丧葬费用14965元。

四、原告诉求

1. 请求分割保险公司赔付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502438.11元,主张分得148115.1元;

2. 判令二被告返还上述款项,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五、各方抗辩/述称

1. 二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请,原告无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诉请无事实依据。

2. 保险公司:已根据原告及二被告共同指定的账户,足额赔付全部赔偿款,履行完毕赔付义务,本案纠纷与保险公司无关。

六、法院裁判理由

1. 案涉赔偿款系受害人交通事故死亡后的共有财产,原告、被告李XX、被告于XX作为近亲属,均为合法共有人。

2. 分割前先扣除专属款项及实际支出:(1)扣除被告于XX专属被扶养人生活费48173.4元;(2)扣除实际发生的丧葬费用14965元;(3)剩余429299.71元为可分割共有款项。

3. 共有人对案涉赔偿款未约定分割比例,基于家庭关系及平等权利原则,由三名共有人平均分割。

七、裁判结果

1. 被告于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XX赔偿款143099.9元;

2. 驳回原告刘XX其他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3562元,由原告承担110元,被告于XX承担3152元,被告李XX、于XX共同承担公告费300元。

八、裁判要点

1.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不属于遗产,系近亲属共有财产,共有人可主张分割;

2. 未成年子女被扶养人生活费属于专属财产,分割时应优先扣除;

3. 丧葬费用为实际合理支出,应从赔偿款中先行抵扣;

4. 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对扣除专属费用后的赔偿款,原则上平均分割。


  • 1970-01-01
  •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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