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12月5日,龙XX驾驶某AXXXXX号轻型货车,因路面结霜侧滑,与原告陈X甲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陈X甲受伤及两车损坏。交警认定龙XX负全责,陈X甲无责。陈X甲伤情严重,包括闭合性颅脑损伤中型、左侧多发肋骨骨折等,住院治疗87天。该车所有人为某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后陈X甲经鉴定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因协商未果,陈X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各项损失合计12.5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各项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及承担主体。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误工天数过长,不应按建筑行业每天四百五十元的标准计算;护理费应提供护理人实际减少收入的证明;交通费需提供票据;且超出交强险范围的医疗费等应由侵权人赔偿,其不承担诉讼费。某公司对事故责任无异议,主张应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法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劳务用工协议书及银行流水不予确认,但结合安全培训合格证等证据,依法核定其误工费标准。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龙XX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应由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因案涉车辆投保交强险,某保险公司应在限额内先行赔偿。法院核定陈X甲各项损失合计10.5万余元,包括医疗费3.6万余元、误工费4.4万余元、护理费1.1万余元等。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陈X甲5.8万余元(扣除已垫付的1.8万元);某公司赔偿剩余损失2.9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余元,由某保险公司和某公司按比例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