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债权人主体因买卖合同纠纷取得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商事主体需要向债权人履行货款给付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商事主体仅向债权人清偿部分款项,剩余款项拒不履行。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先后经历执行和解、终结执行、恢复执行程序,经执行机构财产查控,未发现该商事主体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债权人认为,目标商事主体已经具备破产原因,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遂提起股东出资纠纷诉讼,要求历任多名股东,在各自未缴纳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债务范围包含剩余货款本金、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以及迟延履行利息。部分已转让股权的历史股东被一并起诉,债权人主张该部分主体未完成出资即转让股权,同样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中一名被告提出被冒名登记的抗辩,提交鉴定意见,主张工商档案内股权转让、股东会决议相关签字并非本人签署,本人属于被冒名登记,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不应承担股东出资责任;其余被告及第三方法人主体经公告传唤均未到庭应诉。
办案经过
法院受理该案后适用普通程序,采取公开开庭审理方式。仅有提出冒名抗辩的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其余被告、第三方法人主体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出资义务是否加速到期、已转让股权股东出资责任承担、法律溯及力、是否构成冒名股东等争议开展举证、质证。到庭被告重点抗辩:一是不能仅凭工商登记外观追究已退出股权主体责任;二是新法对案涉历史股权转让行为不具备溯及力;三是存在笔迹鉴定结论证明签名虚假,属于被冒名登记,依法应当免除出资补充赔偿责任。法院对买卖合同事实、调解文书、全部执行流程、公司历次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多次流转、出资认缴实缴情况等案件事实予以核查认定。
案件结果
文书节选部分未展示完整一审判决主文。案件核心争议焦点锁定:1. 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形下股东认缴出资能否加速到期;2.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出资赔偿责任认定;3. 被冒名登记的抗辩事实是否成立,能否据此免除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4. 新修订公司法是否可以溯及适用于案涉早年股权转让行为。本案部分被告缺席审理,存在公告送达、笔迹鉴定等程序事实,有待完整裁判文书进一步明确各被告责任承担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