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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X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严X因获悉被害人与自己妻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约见后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致其轻伤二级,并造成他人车辆受损。
被告人严X的辩护人贾超颖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应从宽处理;2. 被告人自愿赔偿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本案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应酌情从轻处罚;3.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属于激情犯罪,应酌情从轻处罚;4. 综合被告人各项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严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法院采纳了贾超颖律师的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严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中,贾超颖律师通过精准的罪轻辩护策略,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