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罗XX、罗X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
审理法院: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 贾超颖,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简要案情:
被告人罗XX因与被害人徐X在孕婴产品销售中产生矛盾,双方多次发生冲突。2015年12月5日,徐X等人到江安与罗XX在茶楼商谈,罗XX纠集多人到场,双方发生斗殴,造成多人轻微伤。2017年6月15日,为解决此前斗殴的赔偿问题,罗XX与徐X再次会面,罗XX及其堂弟罗X在茶坊内对徐X实施泼茶水、殴打、强迫下跪等行为,持续时间较长,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公诉机关指控罗XX犯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罗X犯寻衅滋事罪(罗X在缓刑考验期内作案)。
辩护意见摘要(贾超颖律师及合作律师):
聚众斗殴罪部分:徐X有重大过错;本案不属于人数多、规模大,不应判处三年以上刑罚;罗XX有自首情节。
寻衅滋事罪部分:罗XX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不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罗XX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良好,希望从轻处罚。
法院认定:
罗XX构成聚众斗殴罪(参与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属三年以上量刑档次),构成寻衅滋事罪;
罗XX在聚众斗殴罪部分构成自首(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在寻衅滋事罪部分不构成自首;
罗X构成寻衅滋事罪,不构成自首;
徐X对引发聚众斗殴存在一定过错,但不影响定罪;
采纳辩护人关于聚众斗殴罪自首的认定及部分从轻意见。
判决结果:
被告人罗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被告人罗X:撤销缓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案件成果总结
在贾超颖律师等辩护人的有效辩护下,被告人罗XX虽被判处两罪并罚、总刑期三年八个月,但取得了以下关键成果:
成功争取聚众斗殴罪的自首认定: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罗XX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聚众斗殴事实,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被害人过错的认定:法院明确认定徐X对引发聚众斗殴存在过错,虽未影响定罪但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有效控制刑期:在聚众斗殴致多人受伤、情节恶劣、属三年以上量刑档次的情况下,通过自首、认罪等情节,最终刑期控制在三年八个月,实现了相对从轻的处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