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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显成效:贾超颖律师代理恶性斗殴案,成功认定自首、被害人过错双重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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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丰宜(屏山)律...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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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争取聚众斗殴罪的自首认定: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罗某武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聚众斗殴事实,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被害人过错的认定:法院明确认定徐某对引发聚众斗殴存在过错,虽未影响定罪但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案件详情

案件名称: 罗XX、罗X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
审理法院: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 贾超颖,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简要案情:
被告人罗XX因与被害人徐X在孕婴产品销售中产生矛盾,双方多次发生冲突。2015年12月5日,徐X等人到江安与罗XX在茶楼商谈,罗XX纠集多人到场,双方发生斗殴,造成多人轻微伤。2017年6月15日,为解决此前斗殴的赔偿问题,罗XX与徐X再次会面,罗XX及其堂弟罗X在茶坊内对徐X实施泼茶水、殴打、强迫下跪等行为,持续时间较长,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公诉机关指控罗XX犯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罗X犯寻衅滋事罪(罗X在缓刑考验期内作案)。

辩护意见摘要(贾超颖律师及合作律师):

  1. 聚众斗殴罪部分:徐X有重大过错;本案不属于人数多、规模大,不应判处三年以上刑罚;罗XX有自首情节。

  2. 寻衅滋事罪部分:罗XX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不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3. 罗XX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良好,希望从轻处罚。

法院认定:

  • 罗XX构成聚众斗殴罪(参与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属三年以上量刑档次),构成寻衅滋事罪;

  • 罗XX在聚众斗殴罪部分构成自首(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在寻衅滋事罪部分不构成自首;

  • 罗X构成寻衅滋事罪,不构成自首;

  • 徐X对引发聚众斗殴存在一定过错,但不影响定罪;

  • 采纳辩护人关于聚众斗殴罪自首的认定及部分从轻意见。

判决结果:

  • 被告人罗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 被告人罗X:撤销缓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案件成果总结

在贾超颖律师等辩护人的有效辩护下,被告人罗XX虽被判处两罪并罚、总刑期三年八个月,但取得了以下关键成果:

  1. 成功争取聚众斗殴罪的自首认定: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罗XX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聚众斗殴事实,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2. 被害人过错的认定:法院明确认定徐X对引发聚众斗殴存在过错,虽未影响定罪但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3. 有效控制刑期:在聚众斗殴致多人受伤、情节恶劣、属三年以上量刑档次的情况下,通过自首、认罪等情节,最终刑期控制在三年八个月,实现了相对从轻的处理结果。


  • 2019-10-01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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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超颖律师,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至今已有17年执业经验,现为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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