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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排除非法证据,贾超颖律师为被告人争取程序公正——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辩护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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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丰宜(屏山)律...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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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排除关键瑕疵证据:认定侦查机关对未成年人证言的取证程序违法(未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依法排除该证言不作为定罪证据,体现了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有力维护。 充分质证鉴定意见:有效推动了证据审查的实质化。 罪轻情节的充分主张:辩护人提出坦白、未向特定人群传播等从轻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量

案件详情

案件名称: 苏X、周X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
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 贾超颖、黄X,四川XX律师(为被告人苏X辩护)

简要案情:
被告人苏X、周X均系法轮功习练者。2016年8月8日晚及8月11日晚,苏X伙同周X先后在宜宾市翠屏区老城区及南岸多处公交车站、路牌灯箱上张贴法轮功宣传海报,引发群众围观,后被环卫工人、城管清理。公安机关在苏X租住处查获手机8部(内含大量法轮功音频文件、拨打记录)、光盘、书籍、传单等大量宣传品。经鉴定,苏X持有的移动硬盘、U盘等存储介质中含有大量法轮功电子资料,其中音频文件524个、累计时长1120分钟,向841个电话号码拨打、发送法轮功语音,累计通话时长1240分钟。公诉机关指控苏X情节特别严重,周X情节较轻,均应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摘要(贾超颖、黄X律师):

  1. 苏X未向学生和家人传播,未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社会危害性小;

  2. 524个音频存在复制粘贴,苏X仅是持有,指控传播证据不充分;

  3. 鉴定意见未对原始数据进行充分说明,情节达不到“特别严重”;

  4. 苏X有坦白情节;

  5. 苏X之子系未成年人,其证言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法院认定:

  • 苏X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情节特别严重;

  • 鉴定意见合法有效,电子数据封存、提取、鉴定程序符合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说明,犯罪数额认定合理;

  • 采纳辩护人关于未成年人证言不应作为定案依据的意见(侦查机关询问未成年人未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该证言不作为定罪证据);

  • 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 被告人苏X: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被告人周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 扣押在案的邪教宣传品及移动介质予以没收。


案件成果总结

在贾超颖、黄X律师的辩护下,虽未能改变苏X“情节特别严重”的定性及八年有期徒刑的量刑结果,但取得了以下关键成果:

  1. 成功排除关键瑕疵证据: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侦查机关对未成年人证言的取证程序违法(未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依法排除该证言不作为定罪证据,体现了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有力维护。

  2. 充分质证鉴定意见:辩护人对电子数据的提取、鉴定程序及数量认定标准提出异议,促使鉴定人依法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法院虽最终未采纳该意见,但有效推动了证据审查的实质化。

  3. 罪轻情节的充分主张:辩护人提出坦白、未向特定人群传播等从轻情节,虽未获法院采纳为减轻事由,但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量


  • 2018-05-01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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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超颖律师,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至今已有17年执业经验,现为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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