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苏X、周X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
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 贾超颖、黄X,四川XX律师(为被告人苏X辩护)
简要案情:
被告人苏X、周X均系法轮功习练者。2016年8月8日晚及8月11日晚,苏X伙同周X先后在宜宾市翠屏区老城区及南岸多处公交车站、路牌灯箱上张贴法轮功宣传海报,引发群众围观,后被环卫工人、城管清理。公安机关在苏X租住处查获手机8部(内含大量法轮功音频文件、拨打记录)、光盘、书籍、传单等大量宣传品。经鉴定,苏X持有的移动硬盘、U盘等存储介质中含有大量法轮功电子资料,其中音频文件524个、累计时长1120分钟,向841个电话号码拨打、发送法轮功语音,累计通话时长1240分钟。公诉机关指控苏X情节特别严重,周X情节较轻,均应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摘要(贾超颖、黄X律师):
苏X未向学生和家人传播,未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社会危害性小;
524个音频存在复制粘贴,苏X仅是持有,指控传播证据不充分;
鉴定意见未对原始数据进行充分说明,情节达不到“特别严重”;
苏X有坦白情节;
苏X之子系未成年人,其证言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法院认定:
苏X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情节特别严重;
鉴定意见合法有效,电子数据封存、提取、鉴定程序符合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说明,犯罪数额认定合理;
采纳辩护人关于未成年人证言不应作为定案依据的意见(侦查机关询问未成年人未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该证言不作为定罪证据);
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被告人苏X: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周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扣押在案的邪教宣传品及移动介质予以没收。
案件成果总结
在贾超颖、黄X律师的辩护下,虽未能改变苏X“情节特别严重”的定性及八年有期徒刑的量刑结果,但取得了以下关键成果:
成功排除关键瑕疵证据: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侦查机关对未成年人证言的取证程序违法(未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依法排除该证言不作为定罪证据,体现了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有力维护。
充分质证鉴定意见:辩护人对电子数据的提取、鉴定程序及数量认定标准提出异议,促使鉴定人依法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法院虽最终未采纳该意见,但有效推动了证据审查的实质化。
罪轻情节的充分主张:辩护人提出坦白、未向特定人群传播等从轻情节,虽未获法院采纳为减轻事由,但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