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廖X受贿案
审理法院: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 贾超颖,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简要案情:
被告人廖X曾任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组经理、副总经理、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2013年至2021年间,廖X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资金划拨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16人财物共计162万元。案发后,廖X退缴违法所得4.78万余元,监察机关查封其与他人共有房产2套、冻结银行账户1个。
辩护意见摘要
对指控受贿罪罪名及基本事实无异议;
廖X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100万元),应依法从轻处罚;
受贿情节、手段及后果不严重,未对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
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赃,应从轻、从宽处理;
核心辩护点:收受聂某5万元、彭X2万元时,未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承诺谋取利益,且双方系平等民商事主体关系,该两笔不应认定为受贿;
查封房产中部分系家人财产,不应作为涉案财物处置或应保留共有人份额。
法院认定:
廖X构成受贿罪,金额162万元,数额巨大;
采纳辩护人其他合理辩护意见(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赃等从轻情节);
廖X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量刑时予以考量。
判决结果: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追缴违法所得162万元(已退缴4.78万余元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剩余157.2万余元);
查封房产及冻结账户资产由法院依法处理。
案件成果总结
在贾超颖律师的辩护下,被告人廖X受贿162万元(数额巨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终获判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辩护律师虽未能成功将两笔共计7万元的受贿事实剔除,但有效推动了以下从轻情节的认定:
主动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的100万元受贿事实(占总额62%),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量;
认罪认罚、部分退赃获从宽处理;
最终刑期接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下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