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不起诉:贾超颖律师代理当事人获全案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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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就周X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周X在明知穿山甲属于国家野生保护动物的情况下,于2018年至2021年间,将某药业公司非法生产的穿山甲制品销售给多家医院,销售金额105.75万元,非法获利68万元。2022年1月27日,周X主动到案并供述犯罪事实,后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68万元。
周X的辩护人贾超颖律师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积极介入,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链条及当事人情节提出专业辩护意见。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周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最终,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X不起诉。退缴的违法所得6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中,贾超颖律师通过精准的辩护策略,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全案不起诉的有利结果,避免了刑事定罪记录,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