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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就严X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严X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2015年刑满释放。2021年2月8日,严X与他人聚集在某便利店内以“炸金花”方式赌博,后因怀疑有人打假牌,现场发生冲突,他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次日,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以严X涉嫌敲诈勒索罪移送审查起诉。
严X的辩护人贾超颖律师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积极介入,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链条及严X在本案中的具体作用提出专业辩护意见,指出严X并未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涉案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不符。
检察院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最终,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严X不起诉。
本案中,贾超颖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力的辩护,成功推动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使当事人免于刑事追诉,取得了无罪处理的理想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