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豫民初***号
原告:武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某镇某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X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X,XX某(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中牟县某实验学校,住所中牟县某街与某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王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男,系员工。
原告武X与被告郑州中牟县某实验学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武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 判令被告立即退还房租元以及利息(利息以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实际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武X经居间人介绍与被告郑州中牟县某实验学校、边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郑州中牟县某实验学校内一个面积为平方米的商铺,用于经营超市、饮品、复印等学生生活配套服务,租金为元/年,原告需要一次性向被告支付三年的房租元。至**年月原告准备开业时发现永威学校中的另外一家超市已经开业,现被告的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元的房租。被告虽多次承诺退还,但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未退。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年月**日解除;
二、被告郑州中牟县某实验学校同意返还原告武X(户名武X,开户行中国XX,账号)租金万元:于年*月日前返还万元;于年月日前返还万元;于年月日前返还万元;于年月日前返还**万元;
三、若被告郑州中牟县某实验学校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任一笔款项,原告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并要求被告郑州中牟县某实验学校支付利息,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年月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
四、原告武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纠纷;
五、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原告武X自愿负担元,被告郑州中牟县某实验学校自愿负担元,于年*月**日前支付原告武X。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