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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一律师代理张X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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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程驰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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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赵一律师在本案中精准界定当事人法律地位,通过梳理平台订单、微信聊天记录及资金流向等关键证据,有力论证了张某、李某仅为居间人而非实际承运人。庭审中,赵律师紧扣《民法典》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清晰划分居间人与承运人的责任边界,成功切断当事人与货损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专业的证据组织与严密的法理分析,促使法院全面采纳代理意见,最终帮助当事人成功免责,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深厚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需运输一批小麦种子,通过被告张X联系运输车辆,张X之妻李X在某货运平台下单,被告薛X接单承运。薛X驾驶登记在某物流公司名下的半挂货车(该车系薛X分期付款购买,某物流公司保留所有权)运输3.5万公斤麦种。运输途中,因薛X未妥善盖好篷布导致货物淋雨受损。事发后,某公司将受损种子运回并补发新货,产生额外运费等损失。某公司遂起诉薛X、某物流公司、张X、李X,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8万余元及律师费五千元等。赵一律师接受张X、李X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张X、李X是否应当对案涉货损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主张张X、李X应作为承运人或连带责任人承担赔偿义务。赵一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首先,张X、李X仅为居间介绍人,通过货运平台撮合某公司与薛X达成运输交易,并未与某公司签订书面运输合同,其法律地位为信息中介,并非运输合同主体;其次,张X、李X在促成交易前已通过平台严格审查了薛X及车辆的合法运输资质,尽到了居间人的合理审查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最后,案涉货损的根本原因系实际承运人薛X在运输过程中未妥善履行管货义务所致,与居间人无关。某物流公司亦辩称其仅为保留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李X作为中介方,接受某公司委托联系车辆,双方系委托合同关系。张X、李X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某物流公司并非承运人,与某公司无合同关系,亦不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承运人薛X未尽妥善保管义务,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薛X赔偿某公司损失6.2万余元及律师费五千元;驳回某公司对张X、李X、某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张X、李X成功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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