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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豫民初****号

原告:戴X,男,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某镇某村四组号,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北京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北京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某乡某行政村某庄号,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戴X与被告王X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赵X,被告王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保证金元以及利息(以元本金为基数,自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请求判令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邻居关系。月份,被告称可以给原告介绍工作,但要求原告交元保证金。原告同意并于**年日向被告转账***元,后被告没有遵守约定给原告介绍工作,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被告一直推脱,拒绝返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王X辩称,一、本案原告关于返还保证金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原告所述系发生于年,鉴于此,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依据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其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两者的表述基本一致,《民法典》突出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属性,将民法通则规定的义务规定,修改为本条的权利规范。因此,本案案由明确为给付型的债权不当得利,应当适用债权请求权的二年诉讼时效;. 不当得利诉讼时效应当从银行转账到达对方之日起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结合起诉状原告主张月**日完成转账,诉讼时效自此开始起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戴X*****元;

二、驳回原告戴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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