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豫民初*****号
原告:王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某乡某行政村某庄,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某办事处某村**号附号,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王X与被告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元及利息(以,元为基数,自年月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年月日,被告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基于朋友间的信任,原告于当日通过XXXX账户向被告李X的中国XX账户转账人民币,元,转账附言明确标注为“借款”。借款发生后,原告多次通过微信等方式向被告催讨该笔借款。被告虽多次承诺还款(例如承诺在**年月初、月底等时间点还款),但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仅偿还万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X自愿向原告王X返还借款本金元,分期返还,于年月日前向原告王X返还借款本金元;于年月起,每月日前向原告王X返还借款本金*元,直至清偿完毕剩余全部借款本金;
二、若被告李X未按上述约定期限足额履行任一期还款义务,被告李X自愿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剩余未返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计算);原告王X可就剩余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三、原告王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被告李X自愿负担,于年月**日前支付原告王X。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附件: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裁判生效时间】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调解书生效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书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调解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调解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调解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开户名:王X,账号:*******************,开户行:XXXX郑州航空港区支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
【执行管辖法院】本调解书由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或者与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